• 01-21 2022
    百问通
    2022年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意见》指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落实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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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刑事证据的初级资格旨在为法律决定之事实基础提供一般合理性根据,高级资格旨在为法律决定之事实基础提供高度合理性根据,主观资格旨在保障证据材料在价值上的可接受性。由于我国理论及实践对上述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证据资格缺乏深入而清晰的认识,因而在刑事证据资格制度上存在初级资格要求不明确,高级资格没有严格区分始端资格与终端资格,主观资格偏离价值本位且取向较为单一等主要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刑事证据使用的不当,甚至酿成冤假错案。为了更加合理地使用刑事证据,我国的刑事证据资格制度应当明确初级资格要求,严格区分始端资格与终端资格,让主观资格回归其价值本位并且使之进一步合理化。 关键词 刑事证据资格  证据能力  证据资格审查 目  录  一、刑事证据初级资格之一般证明性二、刑事证据高级资格之特别证明性三、刑事证据主观资格之可接受性四、刑事证据资格审查之误区五、我国刑事证据资格制度之缺陷及完善 在我国以往的刑事证据理论当中,对于证据资格往往不加严格区分,大体上将它对应于大陆法...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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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1年12月1日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 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现就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 1.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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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笔者根据自身的办案经历和刑法规定,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撰写过《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别及司法认定》一文,对办理此类案件的区分界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刑事诉讼活动是千变万化的,总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以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涉中介商“诈骗”案为例(本人介入二审辩护),一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激烈辩论引起了我的关注。  二、正文 根据庭审情况,这个案件在一审总共开了两次庭,第二次开庭直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中公诉人提到本案应定诈骗罪而非虚假广告罪的理由非常“精彩”,令人耳目一新。公诉人认为: “第一,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本身可以是诈骗的一个环节与手段,不能因为有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而否认其性质就不是诈骗; 第二,本案模式不符合广告的基本特征。广告的特点是广而告之,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而宣传以销售,而本案视频模式从其运作来看,其用途是特定的,其受众就是通过经销商聚合到会场的中老年人,并且禁止拍照、录像,不具有广告的基本特征。而且涉案各环节公司...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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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违法所得数额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违法犯罪领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违法所得数额含义的明确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办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应认定为获利数额。 首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章节罪名中,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三个概念的界限泾渭分明。尤其是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多则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与销售金额系等同概念,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明确系两种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据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应该与该章节其他罪名中相关术语的含义保持协调,不能理解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销售金额,否则会破坏该章节罪名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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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就一直占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绝大多数。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该类犯罪罪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一般从证据上较容易认定,但如何认定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则必须借助《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予以证明。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以及证明检材来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是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核心证据。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存在于采血、送检、检验等过程中的证据问题,使得核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被破坏,最终导致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撤诉、无罪判决等结果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酒精(醇类)消毒液问题。 在血样提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皮肤进行消毒。而如果在消毒时,医务人员使用了含有酒精(醇类)消毒液,如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则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无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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