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随着2012年刑诉法修改建立的。该项制度至少增加了一道保障人权路径,其建立非常有意义且必要的。2019年12月30日,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布实施,将该制度单独列为一节,也显示出检察院对于该制度的重视,然而,该制度诞生,却存在着先天的不足,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审查主体欠缺独立性,检察院负责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逮捕审查的批准或决定,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关也是该机构。显然,这很难体现公正性。这也是为何该制度建立后,制度目的很难实现的根本原因;二,缺乏足够的透明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依据该条款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公开审查,那么,出现何种情况才是必要,以及如何公开审查,似乎并没有明确;三,缺少...
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往往伴随着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等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民营企业家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上升到一定高度,并在法治建设中不断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合近几年民营企业刑事犯罪的状况,下文总结出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十二种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这些罪名包括: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供参考。 一、 串通投标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