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买受人与开发商订立合同、支付款项后,而开发商却迟迟不予交房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那么这种情形下,买受人是否可以主张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如果可以,应追究开发商支付多少违约金? 一、如何认定开发商的交房责任? 1、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