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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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宁夏东义镁业有限公司、宁夏东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152号) 裁判规则:最高法院认为,因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虽有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应当提交能够使人民法院对违约金约定的公平性产生怀疑的相关证据。在违约方等对该事实并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案例二: 《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964号) 裁判规则:出卖人系因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而主张资金占用费,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解除合同违约金。因资金占用费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均系基于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的同一行为产生,且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故一、二审判决支持出卖人以年利率24%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的主张,未再支持其主张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出卖人因买受人迟延付...
  • 08-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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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问: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答: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肯定说,认为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当然包括合同内定的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明确的司法政策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
  • 08-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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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对员工单方调岗极易产生劳动争议,实务中如何把握单方调岗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案例14. 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对用人单位具有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入职后,孙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 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为减轻各中心的工作负担,模具公司将各中心的财务工作统一转回公司总部的财务处统一管理。为此,孙某办理了开发中心全部财务凭证的交接,模具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 后模具公司安排孙某到位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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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83号 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离职/年终奖   裁判要点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①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②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③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基本案情 房玥于2011年1月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玥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玥所任...
  • 07-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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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869页)。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些经济或者非经济的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总是要利用自己的优势,找准并抓住对方的“软肋”,使得对方感到害怕或者恐惧,以使得自己一方获得更多的利益,例如,买方(消费者)买到了有问题的商品,便称要以“曝光”该商品或者卖方(经营者)曾经存在及正在存在的问题,以使得该该商品或者问题为更多的人所知晓,进而影响卖方(经营者)的商誉或者顺利发展,使得卖方因此感到害怕,因而作出满足买方(消费者)较多的赔偿要求。在卖方(经营者)认为自己吃亏后,事后便以敲诈勒索报案,以寻求法律救济。这是较为常见的比较有争议的一类敲诈勒索案...
  • 07-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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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石某生前是某贸易公司的员工,疫情期间按公司要求进行居家办公。2020年2月8日13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与同事及客户开视频会议时突发疾病倒地,同事发现石某离开视频画面,呼叫多次无人应答,又拨打其手机依然无人接听,遂拨打其家庭电话询问其配偶田某,田某到书房发现石某已倒地不醒立刻拨打了120,“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宣告石某死亡。后田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审结果 法院认为,事发当时石某正在与同事和客户开视频会议,公司提供了发给石某会议号的微信截图、会议召集人的证人证言。石某突然发病,同事联系不到本人即通知田某,田某到书房发现石某倒地不醒遂拨打120,“120”急救后宣告石某不治死亡,时间线具有连贯性。石某因疫情防控需要居家办公,开视频会议是为了公司利益,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据此判决:一、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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