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共同购置案涉房产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双方以张某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19年7月4日,原、被告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时协议明确约定:离婚后,上述房屋归张某所有,房贷由张某偿还。沈某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离婚后,其他各人的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双方所有财产分割清结,无纠纷。共有债权、共有债务均无等。离婚后,张某、沈某并未及时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一人名下。2019年7月8日,沈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于2021年5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5月3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复婚。后,张某于2022年3月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变更至其名下。【分歧】 本案审判要旨重点在于案涉房产的定性问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还是作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处理?关于案涉房屋的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产系原、被告离婚前共同所购,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
导读: 丈夫因公司发展向朋友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出借人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因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判决由丈夫个人偿还。 案 情 简 介 林先生与王先生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其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林先生借款,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为1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先生仅向林先生偿还了本金2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不再支付。多次讨要未果,林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同时由于王先生与其妻子刘女士共同持股经营红杉公司,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刘女士与王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刘女士辩称,林先生与丈夫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名,二人也未告知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间借贷情况,自己从始至终都不清楚借款事宜,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红杉公司于2018年注册成立,远远晚于借款时间,该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闭了,自己从未参与经营,王先生的借款系用于其经营的另一家绿木公司,自己并非绿木公司...
一、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陈某系李某某、陈某某之子。2015年11月,李某某和陈某某分别向陈某银行卡账户转入2.9万元和2万元。陈某使用上述银行卡购买轿车一辆,并于2015年12月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5月,陈某向李某某、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其于2015年11月因购买车辆而向李某某、陈某某借款4.9万元,其中李某某出借2.9万元、陈某某出借2万元。 2018年6月,李某某、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吉某归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相应利息。另查,陈某和吉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且签有婚前财产协议,但婚后矛盾不断,2016年初起分居,同年7月,陈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陈某再次起诉离婚。 【分歧】 本案中,关于陈某向李某某、陈某某所出具借条上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款项是用于了购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条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无法证明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