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信用卡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的信用卡账单欠款数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予以主张,上诉人陈述该节点的信用卡账单系经过多次倒贷反复形成,现仅凭该明细不能确认所透支金额全部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该欠款日期的债务已于下一个月的信用卡还款日予以清偿,故现上诉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形成的信用卡账单明细主张该欠款为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但因上诉人的信用卡账单与案外人之间的款项交织在一起,亦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中不宜先行调整。 【诉讼请求】 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装修价值、鸡舍、狗舍、猪舍及附属设施予以分割,折合人民币即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12764.63元,被告支付原告256382.31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 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92民初560号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二、辽G×××**号五十铃皮卡车一辆归被告付某所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
夫妻一方因为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从而产生大量的赔偿金额,那么这笔钱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反对将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观点包括: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更为详细,其中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抚养子女,赡养劳动所负的债务;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
【最高检指导案例】 (一)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之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 (二)案例要旨: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三)指导意义: 1.违法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审判和执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执行程序通常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虽然是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才明确表述的,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