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27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洪,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善水,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梅珍,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再审申请人秦洪因与被申请人熊善水、万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2020)赣民终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 07-25 2022
    百问通
    夫妻一方因为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从而产生大量的赔偿金额,那么这笔钱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反对将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观点包括: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更为详细,其中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抚养子女,赡养劳动所负的债务;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
  • 07-20 2022
    百问通
    “刚结婚发现老公背着百万债务,我要不要还?” “前妻跟我生活的时候借贷还不上,这个债我要承担吗?”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这些是现实生活中 备受关注的问题 今天我们结合案例 一起来看看 到底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2006年,41岁的景玉生(化名)在婚恋网站与30岁的王丽(化名)相识,王丽自称英国留学、拥有家庭企业、几十亿财产,两人很快便闪婚了。 但很快婚姻出现问题,王丽在婚内出轨多人,每次用同样的套路骗钱,后王丽因为诈骗徐某某44万元被判刑6年半。 更糟的是王丽的其中一个情人刘某某,拿出王丽给他写的370万欠条,要求景玉生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 景玉生万万没想到,自相爱的妻子因诈骗罪入狱后,自己也随之背上了370万元的共同债务。 2013年9月25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丽进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7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丽在狱中与景玉生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 在两人的婚姻关系结束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就刘某某与王丽民间借...
  • 07-19 2022
    百问通
    【争议焦点】 信用卡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的信用卡账单欠款数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予以主张,上诉人陈述该节点的信用卡账单系经过多次倒贷反复形成,现仅凭该明细不能确认所透支金额全部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该欠款日期的债务已于下一个月的信用卡还款日予以清偿,故现上诉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形成的信用卡账单明细主张该欠款为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但因上诉人的信用卡账单与案外人之间的款项交织在一起,亦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中不宜先行调整。 【诉讼请求】 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装修价值、鸡舍、狗舍、猪舍及附属设施予以分割,折合人民币即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12764.63元,被告支付原告256382.31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 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92民初560号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二、辽G×××**号五十铃皮卡车一辆归被告付某所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
  • 07-19 2022
    百问通
    夫妻一方因为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从而产生大量的赔偿金额,那么这笔钱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反对将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观点包括: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更为详细,其中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抚养子女,赡养劳动所负的债务;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
  • 07-19 2022
    百问通
    【最高检指导案例】 (一)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之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 (二)案例要旨: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三)指导意义: 1.违法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审判和执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执行程序通常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虽然是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才明确表述的,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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