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5 2021
    百问通
    案例 朱某与彭某系夫妻,两人均为企业在职员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在长达十余年间多次向高某借款,并转贷给他人用于赚取利息差额,期间也陆续向高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后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所有房产均归彭某所有,并约定朱某所欠债务系其个人债务,由朱某个人负责偿还。现债权人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归还尚欠借款200余万元,并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彭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朱某和彭某抗辩称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彭某对朱某借款转贷的情况不知情、未参与,也从未签署过任何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协议。经查,朱某欠包括高某在内的十余个债权人共计约3200万元,而朱某作为债权人另案诉请其他债务人的借款金额为7000余万元。朱某和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房、购车、送女儿出国留学等高额家庭支出。 本案中,朱某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朱某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
  • 10-15 2021
    百问通
    裁判要旨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分三个层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基本案情 张某与许某霞是夫妻关系。2021年1月27日,张某出具涉案借条,内容是张某于2019年曾多次向陈某某借款,现尚欠陈某某现金106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目前张某尚欠的钱款额主要是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25日转至张某账户和指定的许某霞账户内的借款。根据依法调取的许某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显示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25日陈某某向许某霞账户进行过多笔银行转账,累计金额160余万元。张某、许某霞均抗辩称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实际由张某一人掌控用于做生意周转资金,许某霞并未使用,涉案款项并未用于张某、许某霞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经法院调查,许某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由许某霞本人持身份证开立,许某霞实名注册的支...
  • 10-15 2021
    百问通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同时,与第1060条相对应,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条文理解] 本条是为回应社会关切新增加的条文,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夫妻债务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在...
  • 10-14 2021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 10-13 2021
    百问通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共51个条文,涉及夫妻债务的只有两个条文。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两个条文虽然对分别财产制下特定债务和离婚时如何偿还债务问题作了规定,但从整体上看,婚姻法对夫妻债务认定标准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理解。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
  • 10-13 2021
    百问通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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