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二: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邵某与钟某原系夫妻。邵某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
典型案例1:李某与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9)京0105民初60269号 要点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为陈某旺的经营需要,不因杨某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收款人而成为共同债务人,而陈某玉单方的承诺行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亦不构成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不能完全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旺被告:陈某玉,女被告:杨某,男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陈某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陈某旺提供5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每月利息1.5万元。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陈某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5月12日陈某玉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陈某玉自愿承担其弟陈某旺还款义务,成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期限约定为2016年9月2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陈某旺、陈某玉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涉案款项转入杨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内,同时债务发生于陈某玉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