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4 2021
    百问通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试行) 为倡导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进一步规范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全市法院裁判标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第一条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第二条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第三条特殊情形 (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
  • 10-14 2021
    百问通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向婚前购房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该种要求补偿的权利从性质上属于请求权,相较执行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故其关于要求确权并终止对涉案房产50%份额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许昭瑜、广州亿浩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粤民终603号】 争议焦点: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是否有权申请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许昭瑜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50%产权应否得到支持以及其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涉案房产登记张东侠一方名下,但案外人许昭瑜作为其配偶,对涉案房产究竟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需要找准对应实体法仔细甄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
  • 10-14 2021
    百问通
    案例简介 张某和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刚过七年之痒,就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开始分居,并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2014年,李某父母曾出资全款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李某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向朋友借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李某为证明其父母为其购买房屋出资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协议书、借款合同、收到条、汇款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判令该房屋归李某所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
  • 10-13 2021
    百问通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 10-12 2021
    百问通
     基本案情  2005年农历2月,韩某某与冯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农历9月,订立婚约。2006年农历11月20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2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11月19日,生儿子冯某甲。2012年3月9日,生女儿冯某乙。2016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自分居开始,两个孩子都随冯某某生活,由冯某某独自抚养。婚后,双方购置冀DXXXXJ小汽车一辆。后由冯某某转卖,得价款100 000元,由冯某某持有。冯某某常年从事交通运输业,年收入超100 000元。河北省2016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21987元。庭审中,韩某某撤回了要求分割位于邯郸市中华大街某小区商品房及小煤房一处、冯某某在河北航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与冯某某经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婚姻法律关系。韩某某要求与冯某某离婚,冯某某同意离婚,故对韩某某要求与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结合双方抚养意愿,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和农村习俗,婚生女儿冯某乙应由韩某某直接抚养,婚生儿子冯某甲由冯某某直接抚养,抚...
  • 09-16 2021
    百问通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的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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