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分配 1、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双方名义投保而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保险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保险标的利益是相同的。不论是以谁的名义进行投保,获得者取的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以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如果保险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除夫妻另我约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因个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仍反映了个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该保险金应归一方个人而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当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险费的,离婚时,应当以用以缴纳保险费所用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补偿另一方。 3、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
在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2019)京民申2635号】、【(2017)川民申4120号】)。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的首付款的性质,一方主张系夫妻共同借款,一方主张系父母对于自己一方的赠与,在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2015)京一中民再终字第07430号】)。 但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倾向,有了清晰的认识。 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作者:郑学林 刘敏 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文指出: 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一定是赠与吗?】 李某和刘某结婚后欲在上海买房,李某父母拿出全部积蓄并向他人借钱共筹够120万。几年后,李某与刘某感情不和,此时李某父母若以120万元是借款,要求李、刘二人偿还会被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 第一、一般来说,因婚姻而赠与的默认给付是中国的传统习惯,一般视为公婆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而非借贷。但是本案中,购买上海房屋的120万元均系李某父母二人出资,其中还有部分借款均系其二人向他人所借,这点可以看出,李某父母二人的经济能力有限。如果直接将李某父母二人支付的120万元购房款,认定为是对李某与刘某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另外,房屋的增值部分一直都由李某与刘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法院有可能会认定为借贷而非赠与。 第二、目前北京法院判决中已出现类似观点:“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
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17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1.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继子女;抚养关系;继承 【裁判摘要】 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总第284期)第40-43页 【法宝引证码】CLI.C.103282994 2.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权;非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