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16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春花,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晓琴,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科,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延成,男。 ....   冯春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1.冯春花与马晓琴均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的保证条款应属无效。《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人承担以上保证责任已经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并与财...
  • 09-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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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 法 典 条 款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 09-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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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人)请求排除被告对自己及配偶(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至于原告的 配偶(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 2.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其一半的份额,如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的,则属于执行错误。   iLaw合规 , 09月08日 19:30 直播 已结束 鸿鹄合伙人龚钰律师:GDPR下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新发展及中国出海企业的应对 视频号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   案情   章某某与宁某某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两套房屋,一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以下简称1288号房屋),登记在章某某名下;二是位于北...
  • 09-07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房屋产权证书名义上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应认定其取得该房屋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晓春,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12楼1号、8号。 法定代表人:陈余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均,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B区7层。 法定代表人:姜尔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 08-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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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对于房屋的装修及车位分割,因均系双方婚后出资,故原审法院判令由双方各半分得房屋装修及车位价值,并根据房屋判归郑某一节认定装修、车位归属郑某所有,亦无不当。   那么如何才能分得一半?答案详见文章尾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4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1988年出生,住杭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 08-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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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一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言俗语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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