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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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了,今后父母给子女购房,得留有书面证据,否则可能会视为借款!!! 裁判要点: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2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颖,女,1991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金塔,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敬华,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一审被告:刘如河,男,1991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再审申请人李颖因与被申请人刘金塔、黄敬华及一审被告刘如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
  • 09-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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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即使孩子未成年,也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名字。那么怎么在房产证上加子女的名字呢?房产证上加子女的名字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好处   1.把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方便又省钱,还能减少税费;   2.房子可以作为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子女离婚时房子遭分割;   3.能给子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4.如果父母的生意失败,还能给父母留下一笔东山再起的资本。   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   可以体现你对孩子的爱   也给家长带来了以上所说的好处   但是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的风险   也是大大的   房产证上写子女的名字会有什么风险呢?   1 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产 在加名容易去名难。按照法律规定,房产证上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父母不能随意转让、抵押,父母只有在证明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时,才能处置孩子名下的财产。比如证明是为了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国留学等。子女长大成人后,父母想变卖、赠与、抵押房产,也只有在儿女委托的情况下,父母才有权处理...
  • 09-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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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春花,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晓琴,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科,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延成,男。 ....   冯春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1.冯春花与马晓琴均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的保证条款应属无效。《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人承担以上保证责任已经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并与财...
  • 08-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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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法律规定从立法上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给予了明确的肯定,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实践中,却很难得到落实。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并没有作出相应的修改,《律师法》作为特殊主体法,了解的人并不多,律师到具体部门办事情,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对《律师法》并不了解,加之原有的旧规定没有改动,与他们谈论法律适用问题又难以沟通,因此总会造成律师办理一般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仍然非常困难。 笔者前段时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持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执业证前往档案局调取当事人的婚姻档案信息,但却被档案局工作人员拒绝...
  • 08-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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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补充】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2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
  • 08-1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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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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