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沪0104民初***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履行,不能任意撤销。 案情简介: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20年7月1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系争房屋、车位及被告名下建设银行存款作出处理。 二、系争房屋及车位产权均于2008年5月4日登记于被告、被告父母名下(共同共有)。经原告申请评估,上海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估价报告,系争房屋在2011年3月1日的市值为3,54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250,000元。系争房屋目前的市值为9,85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600,000元。 三、2013年1月6日,被告书写《悔过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在2012年先后多次出入夜总会找小姐,……,于11月15日、12月26日开房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以上本人陈述发生在婚后所犯下的对婚姻家庭不忠诚的行为已有了深刻反省,请求家人给予我...
鲁法案例【2021】464 诉讼离婚中 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作为区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经营、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未满一年的,不准离婚。 // 基本案情 张某诉称:张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田某甚至经常动手殴打张某。2020年曾经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田某离婚。 田某辩称:张某所述婚姻状况及婚生子状况属实,自2018年10月份之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发生过肢体冲突,田某没有打过张某,张某打...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向婚前购房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该种要求补偿的权利从性质上属于请求权,相较执行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故其关于要求确权并终止对涉案房产50%份额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是否有权申请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许昭瑜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50%产权应否得到支持以及其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涉案房产登记张东侠一方名下,但案外人许昭瑜作为其配偶,对涉案房产究竟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需要找准对应实体法仔细甄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到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呢?现今《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哪几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毒债、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今天,笔者围绕上述问题与大家进行详细探讨。 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笔者为大家总结了现行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