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 审理阶段 ▼ 判执阶段 01 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且无时间限制。 但下列情形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 ◆ 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确定受诉法院 ◆ 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即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的,原告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被告户籍...
一 登记离婚的条件(离婚不能草率行事) 法言俗语 在我国,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都会准许,需要具备一些法定的条件,婚姻登记处才会准予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准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2)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通过欺诈、胁迫达成的离婚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亲自前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且不得由他人代办,只能本人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方行使直接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及其数额、期限和给...
阿美和阿军(均为化名)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至今已有20多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阿军和阿美经过一番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且两人还签订了涉及离婚限制内容的“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签订协议后不到半年,男方又到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赔偿约定无效。 “保婚”协议有效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一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且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与限制。 若夫妻双方为了婚姻稳定,在婚内签订所谓的“保婚”协议,约定“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承担巨额赔偿或净身出户”,涉嫌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即使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约定的,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本案中,阿美和阿军约定阿军提出离婚要赔偿75万元,属于限制阿军的婚姻自由的约定...
一次购票经历,让陶女士意外发现自己竟已成为“限高”对象;一份再审检察建议,为莫名负债百万元的陶女士彻底“松绑”……从身陷前夫的巨额债务纠纷,到回归“无债一身轻”的正常生活,陶女士经历了什么?这一切,要从一封求助信说起。 慌了——百万元债务从天而降 2021年6月,山西省侯马市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杭州的信件。信中,当事人陶女士讲述了一件让她难以置信的事情:2020年9月,陶女士在购买动车车票时被告知不能购买,不明缘由的她经咨询得知,自己被卷入了前夫的一场官司,侯马市法院对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网上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陶女士犹如当头一棒却又满腹疑惑——明明早已离婚,为何还要偿还前夫的借款? 信中写道,陶女士与裘某曾是夫妻,2013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2013年9月、10月,裘某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向马某借款80万元、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裘某无力还款,被马某告上法庭,陶女士成为共同被告。侯马市法院立案后,公告送达了所有诉讼文书...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约定三套房归男方所有,但女方享有居住权,现男方要求解除该约定,支持吗?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601房屋、101号房屋、602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对前述三处房屋均享有居住权,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财产分割作出的妥善安排。在协议约定男方享有三处房屋物权的基础上,女方享有该三处房屋居住权,体现的是双方意思自治表示和财产分割的协商处理意见。男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女方仅享有居住权,既无前提条件亦无明显权利失衡。男方主张女方享有居住权的基础为探视子女,缺乏依据,且女方不予认可;男方主张女方无实际居住使用需要,但是否有居住使用需要以及是否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均不影响女方依据离婚协议、生效判决书依法对于案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诉讼请求】 杨某1(男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杨某1与姜某1(女方)于2014年8月19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第2款中有关“女方对前述三处房屋均享有居住权”的约定;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一审查明】 杨某...
【裁判摘要】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男方与女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约定了待政策条件许可时增加男方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签订协议之日起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有一方移情别恋等过失方不再拥有共同财产,该协议前后出现共同、共有的内容,对于房屋是否为共同共有并不明晰。协议中又约定了相互忠诚的内容,而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双方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故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宜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因双方至今未缔结婚姻不具备家庭关系共同共有的前提基础,故依据双方出资额和男方存在的过错酌情确定房屋份额比例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民终3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锡宜,女,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