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谋,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审申请人刘飚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0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飚以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
【裁判要旨】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修正后第28条)第2款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租赁权并不能排除执行,只可能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据此,无论承租人与作为被执行人的出租人是否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其均无权以租赁权为由阻却对房屋的评估拍卖。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案外人):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上水村上坝。 法定代表人:张东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乃浩,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秦剑,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贵阳花溪佳城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65号松涛苑F幢1层。 法定代表人:罗文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顺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剑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