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女方和男方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于2008年5月26日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书上均有双方的签字,公司亦盖章予以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女方将股份950000元无偿转让给男方,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由接受股份的股东男方按其出资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该事实亦经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女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 该出资转让协议并非赠与合同,女方无权撤销。 女方主张男方系因公司可能有重大拆迁款进账,提起本案诉讼,但无论是否有相关的拆迁利益,均不影响男方依据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书主张本案权利,且即便将来确有拆迁利益需要在男方、女方间分割,亦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解决。 后续怎么分,才是重点!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男方系嘉成照明公司股东,持有嘉成照明公司50%的股权; 2.判决嘉成照明公司将男方变更登记为持股50%的股东,第三人女方及其弟弟予以协助; 3.判决嘉成照明公司将男方记载于嘉成照明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4.判令嘉成照明公司将监事由...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1年度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二:路某某诉陶某甲离婚纠纷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不仅限于法定事由 案情简介: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陶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26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19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14日日生儿子陶某乙,2014年3月16日生女儿陶某丙,2016年3月22日生儿子陶某丁。儿子陶某丁、陶某乙、女儿陶某丙现一直随被告陶某甲生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决离婚应当以夫妻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原告路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且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陶某甲同意离婚以及原告路某某坚决离婚的态度,可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以尽量不改变孩子的居住环境为宜,法院酌定长子陶某丁由原告路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女儿陶某丙、次子陶某丁由被告陶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