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18 2022
    百问通
    李厚与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辽01行终4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厚。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  上诉人李厚因与被起诉人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行初3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李厚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行初309号行政裁定书,由法院立案审理该行政诉讼。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1992年11月被沈阳市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将自建房屋及土地合法拆除和征收的被征收主体,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依授权拆除上诉人房屋后,出具给上诉人李厚住户迁出证及动迁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凭证,但一直未实际获得相关权益,相关的安置补偿职责一直未实际履行。上诉人(2020)辽0105行初248号判决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拆迁补偿职责共计3906880元,标的为行政给付之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未在一定期限内对李...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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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向前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冀0607刑初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向前。2017年6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与孙某共同退赔被害人一百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服刑于河北省邯郸监狱。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解回,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向前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向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姜向前在保定市满城区清华在水一方家中通过网络与制作假证人...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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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5480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19时许,马某友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阜南县王堰镇Y062乡道小集村至苦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单传虎家北50来米处,因接打电话,遇情况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行人王某荣,造成王某荣受伤的道路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友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荣无责任。   李某辉系肇事的皖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马某友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无证据证明李某辉在将该车出借给马某友时存有过错。该车在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交强险在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收投保款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生成保单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4分,保单打印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17时,保单上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22日0时起至2020年1月21日24时止。该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投保...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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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借款,配偶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债权人能否就此认定为系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的追认,从而将单方债务变更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先来看两个案例: 1、夫妻一方对外借债,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且仅有一笔,据此认定配偶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证据显然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姚洁并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王少星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姚洁曾就案涉借款所涉债务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虽然姚洁曾于2014年1月29日向王少星转款80万元,但原审判决认为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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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女方和男方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于2008年5月26日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书上均有双方的签字,公司亦盖章予以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女方将股份950000元无偿转让给男方,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由接受股份的股东男方按其出资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该事实亦经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女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 该出资转让协议并非赠与合同,女方无权撤销。 女方主张男方系因公司可能有重大拆迁款进账,提起本案诉讼,但无论是否有相关的拆迁利益,均不影响男方依据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书主张本案权利,且即便将来确有拆迁利益需要在男方、女方间分割,亦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解决。 后续怎么分,才是重点!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男方系嘉成照明公司股东,持有嘉成照明公司50%的股权; 2.判决嘉成照明公司将男方变更登记为持股50%的股东,第三人女方及其弟弟予以协助; 3.判决嘉成照明公司将男方记载于嘉成照明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4.判令嘉成照明公司将监事由...
  • 02-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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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1年度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二:路某某诉陶某甲离婚纠纷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不仅限于法定事由   案情简介: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陶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26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19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14日日生儿子陶某乙,2014年3月16日生女儿陶某丙,2016年3月22日生儿子陶某丁。儿子陶某丁、陶某乙、女儿陶某丙现一直随被告陶某甲生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决离婚应当以夫妻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原告路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且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陶某甲同意离婚以及原告路某某坚决离婚的态度,可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以尽量不改变孩子的居住环境为宜,法院酌定长子陶某丁由原告路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女儿陶某丙、次子陶某丁由被告陶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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