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5 2022
    百问通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1号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
  • 01-25 2022
    百问通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0号   【关键词】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公序良俗/危房  【裁判要点】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  【基本案情】  南昌市青山湖区晶品假日酒店(以下简称晶品酒店)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系饶国礼,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宾馆服务。2011年7月27日,晶品酒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获得租赁某物资供应站所有的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办公大楼的权利...
  • 01-25 2022
    百问通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盛公司)、东莞市亿阳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东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提供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担保该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东莞市怡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联公司)、东莞市力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公司)、东莞市同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汇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亿阳公司、力宏公司、同汇公司、怡联公司、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为上述期间的贷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在各自保证限额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还分别与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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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67号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代位权诉讼/未获清偿/另行起诉  【裁判要点】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公司)之间共签订采购合同41份,约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销售镍铁、镍矿、精煤、冶金焦等货物。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支付货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额与每份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并不一一对应。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货款1827867179.08元,百富...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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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2月25日发布) 指导案例110号   【关键词】  民事/海难救助合同/雇佣救助/救助报酬  【裁判要点】  1.《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合同。  2.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79条  【基本案情】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简称南海救助局)诉称:“加百利”轮在琼州海峡搁浅后,南海救助局受阿昌格罗斯投...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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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2月25日发布) 指导案例108号   【关键词】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变更/改港/退运/抗辩权  【裁判要点】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6条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由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货物报关价值为366918.97美元。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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