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食品安全 上下游犯罪 公益诉讼 【要旨】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