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4 2022
    百问通
      原审被上诉人 王春海(一审被告),男,一九四三年九月出生,系香港合成贸易公司经理,现住香港沙田马安山缔龙苑龙耀阁5号幢,国内住址:海南省琼海市加积东园二巷14号。   委托代理人 杨志民,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 海南省琼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一审原告),住所地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 林维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符祥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 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一审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解放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王跃进,该局长。   王春海和琼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市建)、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作出了(1999)海南经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年七月十七日作出了(2000)琼高法经申字第15号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上诉人王春海的委托代理人杨志民;...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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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中院发布2013年度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李某诉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约定不参加社保,单位仍需承担职工医疗费   【案情】某公司职工李某向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为此,该公司未为李某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来,李某因脑出血、肋骨骨折、肺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李某申请公司支付相关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合意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决公司赔偿李某相应医疗费损失。  【法官说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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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一、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资金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从委托人处取得的资金是信托财产;资金信托设立后,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该资金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三、信托财产的确定体现为该财产明确且特定。信托财产的确定要求其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而且在数量和边界上应当明确,以便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者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与信托财产的确定属不同的法律问题,也不当然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  四、当事人以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者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主张信托无效的,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28号3号楼11层1110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君,北京德和衡律...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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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字第589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海派逊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欧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欧洲圣诞小镇舞台搭建合同》,约定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为被告在上海东江湾路500号上海虹口游泳馆内提供圣诞活动的制作、安装、拆场工作;工程于2014年11月25日开工,搭建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同月3日,撤场日期为2014年12月27日;工程所需材料由原告提供,工程质量标准以附件描述为准,验收标准以行业标准及按效果图验收;在交付使用后至展会结束,租用物如出现损坏、破落、残缺等情况,由被告承担保修、更换等责任,工程物如出现损坏、破落、残缺等情况,原告承担保修、更换等责任;合同工程款为2968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时预付50%工程款,展会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被告逾期付款,按所欠工程款的日百分之一向原告...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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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送奶工自备运输工具、自担运输风险,按件(瓶)计酬,其与乳业公司之间劳务关系的实质在于为乳业公司提供劳务成果——送奶至指定的地点。因此,送奶工与乳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阮某从1998年开始从事牛奶转运工作。每晚12点左右,阮某至南京某乳业公司东井村奶站分拣、运送牛奶至乳业公司指定的各小区分发点,同时回收上一天产生的空奶瓶回东井村奶站。双方约定阮某自备汽车,运输费用(汽油费、修理费等)及发生事故的责任由阮某承担,乳业公司按每瓶0.4元与阮某结算劳务费,允许牛奶包装有0.04%范围内的破损率。阮某平均每天耗时6个小时左右。2008年,阮某月均劳务收入约2200元。银行进账单显示,上述款项的性质为劳务返利,但阮某存折打印显示的月收入性质为“工资”。乳业公司未向阮某支付过加班工资,亦未为阮某办理社会保险。乳业公司于2006年为阮某投保过团体年金保险,保险金额为486.19元,领取年龄为65岁。2009年1月15日,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阮某遂停止送奶工作,...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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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食品安全 上下游犯罪 公益诉讼  【要旨】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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