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能会在起诉以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赔偿义务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不认可被侵权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会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法院同意进行重新鉴定,那么就会产生两个定残日期,即首次鉴定的定残日期和重新鉴定的定残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第二款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那么,所谓的“定残前一日”,应当以首次鉴定定残日期为准,还是以重新鉴定的定残日期为准呢?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较大争议,各地法院也没有统一裁判尺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 最高院民一庭权威意见 126、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问:一起交...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朋好友借车。但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后,如果朋友酒后又将车辆交由一起喝酒的第三人驾驶并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车主、借车人、酒驾人、酒局参与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酒驾肇事者又会构成何种犯罪?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某日,张某从李某处借得一辆越野车后,驾车与同事刘某、何某到永定区某饭馆吃饭,张某事前邀约了胡某等朋友。吃饭期间,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喝了少量白酒,但感觉未尽兴的众人饭后又来到某酒吧,又在酒吧内喝了大量啤酒。 后来,剩下的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在酒局结束准备离开时,何某已意识模糊,处于喝醉状态。已饮酒的张某提出找代驾驾驶越野车,但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正常驾驶,张某听后便未再坚持要找代驾。但是,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连续撞倒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是民事侵权的一种常见多发情形。除极少数情况外,发生交通事故都会由交警部门划定当事人之间——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在该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在其后的民事赔偿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赔偿纠纷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即全部责任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但是,也有不少赔偿的最终认定和交警部门划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出入还比较大,即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并没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人也承担了一部分责任等等。例如,中央电视总台2022年5月19日的《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名为《六个好友一个瞬间》所讲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就讲述了这样一个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一致的裁判案例。 该案例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20年3月27日凌晨,云南省泸水市新寨村的六位年轻好友(最大26岁,最小20岁)自26日晚间在酒店喝酒玩耍至27日凌晨,由其中一人何健杨(经检测为酒后驾车,未达到醉酒程度...
1.程某某诉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裁判摘要】: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2.刘某诉汪某某、朱某某、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裁判摘要】: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