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与深度思考中,笔者注意到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害结果对于案件的办理极为重要。伤害结果体现在案件中,就是伤情鉴定,伤情鉴定作为法定的八类证据之一,能直接证明伤害结果。在可能达到轻伤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办案部门必须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伤害结果一旦达到了轻伤以上,就达到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办案部门就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人身伤害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对打人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害后果如达不到轻伤,办案部门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依法进行伤情鉴定,查明伤害后果固然重要,但是伤害结果的归属更为重要。 伤害后果由打人者负责看似无可争议,但是经过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