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3 2022
    百问通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综合保护的政策精神贯彻到各个审判领域,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彰显。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筛选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九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强奸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健康权、社会保障给付等民事、行政案件,还有家庭教育令等新型案件,代表性强、覆盖面广。 ...
  • 03-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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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通过侵权责任四要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三要素共同来认定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是否产生竞合。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应确定双重赔偿模式,在获得民事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丧葬费除外。   案号  一审:(2017)湘1021行初207号;       二审:(2018)湘10行终44号   【案情】   原告:左成红、左策仁、刘光秀。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左成红与张文平系夫妻关系,张文平与左策仁系母子关系,刘光秀与张文平系母女关系。刘光秀现为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7月27日,张文平因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12月30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郴人社工伤认字[2016]S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文平构成工伤。2017年8月23日,郴州市工保中心核定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90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张文平的丧葬补助金经核算为103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140元,共计58...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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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饭局,没有强行劝酒,广东男子温某主动敬酒喝了点酒,却不幸诱发冠心病猝死。事发后,温某家属将同桌七人和饭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 近日,本案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法院审理后,判决同桌七人对温某的死亡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52184元,饭店老板不承担责任。原、被告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5月26日中午,李某、黄某、罗某等七人邀约温某一起到邬某经营的饭店吃午饭,由罗某自带约1斤桑子泡酒及7两白酒。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在饭局快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大家相继离开,温某走出饭店后却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14时左右到达医院,经积极抢救治疗1个多小时,仍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饮酒、聚餐诱发冠心病猝死。 事发后,温某的家属认为,温某的死亡与各被告人一起喝酒、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各被告有明显的过错。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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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发现家中天花板漏水,业主董小姐将楼上邻居赵先生及小区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修复及赔偿漏水损失9676元,海淀法院经审理,根据查明的漏水原因,判决开发商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并赔偿董小姐因漏水产生的损失2000元。 案情简介   董小姐诉称,自己是501号房屋的业主,赵先生系住在自己家楼上601号房屋的业主。2021年6月25日,其发现阳台顶墙渗漏水,沿墙壁和燃气管滴流,漏水下方电线管路和燃气管路被水浸湿,燃气表和墙壁插板被水淋湿,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其多次找到赵先生及小区的开发商要求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但二者互相推诿,至今未能修复。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赵先生辩称,董小姐对自己的起诉毫无依据,漏水的部位是埋在地板下的供暖管道。现在房屋还没有到保修期,应该由开发商负责处理。另外,供暖管道是开发商交房的时候预埋好的,出现漏水是因为开发商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开发商辩称,房屋于2017年交房,根据交房时其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给排水管道的...
  • 02-25 2022
    百问通
    前一段时间,法律圈内外对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大加赞赏,笔者也认为该判决是一个好的判决,是一个使得人民群众感觉到公平正义的判决,应当为该判决击节鼓掌。但是,笔者更感兴趣的是该判决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和判决,无论是其说理还是数额的确定都是值得当下许多法院效仿学习的一个范例判决。因为当时没有腾出时间诉诸文字,如今有了点闲暇,虽然一个多月过去了,仍然还是有要说一说的冲动。 判决在根据证据确定的事实,论述了是刘暖曦主动请求江歌提供帮助的“在前行为”引发了之后其对江歌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刘暖曦不但没有向江歌履行关于凶手一方凶残本性的诚实的告知及提醒义务,而且还将江歌逃往自家的门锁闭,“导致江歌生命权被剥夺的危险急剧上升,其躲避危险的可能急剧下降”的情形,被告对江歌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接着又进一步论述到:“原告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独自一人将女儿抚养长大,并提供女儿出国留学,江歌在救助刘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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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与深度思考中,笔者注意到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害结果对于案件的办理极为重要。伤害结果体现在案件中,就是伤情鉴定,伤情鉴定作为法定的八类证据之一,能直接证明伤害结果。在可能达到轻伤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办案部门必须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伤害结果一旦达到了轻伤以上,就达到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办案部门就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人身伤害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对打人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害后果如达不到轻伤,办案部门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依法进行伤情鉴定,查明伤害后果固然重要,但是伤害结果的归属更为重要。         伤害后果由打人者负责看似无可争议,但是经过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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