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08 2022
    百问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 一、什么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第三者”? 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规定:“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 04-06 2022
    百问通
    遍布街头的共享单车 为群众的出行提供了便利, 那么, 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日,李某骑共享单车将王某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该单车经所属公司统一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2万元。王某将李某、某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以上4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91万元。 02 争议焦点   几方当事人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1、原告王某认为,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享单车所属的济南分公司和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其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李某认为,应当由共享单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3、被告某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认为,其并非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或出租人,不应承担责任。   4、被告科技公司认为,根据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其在法律地位上是出租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出租人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5...
  • 03-24 2022
    百问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从《今日说法》“站不起来的童年”说起   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才承担侵权责任,行为无过错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原则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当然也应当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是,事实上却并不是这样。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意识状态存在瑕疵,无法对其过错进行评价。其行为在客观方面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即由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学(第7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第7版,第738页)。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基本也是如此操作的。一般人也认为,从《民法典》第1188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就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中,认为法律规定只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03-09 2022
    百问通
    当球鞋成为某些人投资的目标后 价格疯涨、一鞋难求 真正的消费者却要花费数倍的价格 才能买到心仪的鞋子 当炒鞋客遇到售假者 鞋子全砸手里了 炒鞋客起诉要求三倍赔偿 这场官司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张某在微信上向赵某购买10双AJ11康扣鞋,总价共计2万元,由赵某随机分配鞋的尺码。 张某收到鞋子后,将部分鞋子通过“get球鞋的鉴定小程序”和“得物”平台鉴定真伪,然而,上述平台的鉴定均无法通过。 因无法通过上述平台的鉴定,双方发生争执。 赵某称: 知解、get都没问题,就发得物不行,你换个地方卖一样。 张某表示: 我把剩下的发nice,能卖的就不谈了;寄得物和nice没有一双是能直接查验真假的,都有瑕疵需要买家同意。 (知解、get均为球鞋鉴别平台;nice、得物为球鞋转卖平台) 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购鞋款2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张某出售的鞋子在“get”和“得物”平台未能通过鉴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要退货退款于法有据。张某向赵某...
  • 03-09 2022
    百问通
    因操作失误,某银行工作人员多给了储户邓某9000元,后经协商,邓某仅退还1000元。近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邓某退还银行不当得利8000元。   2021年7月,邓某持银行卡到某银行柜台办理销户业务,卡内余额为1010.82元。在办理取款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误向被告支付10 010.82元。当日日终盘点时,银行发现短款9000元,查明真相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邓某亦承认该情况属实。但经公安机关及银行多次催收,邓某仅返还存款1000元。银行遂向武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邓某返还剩余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邓某在银行销户支取银行卡存款1010.82元时,银行实际支取被告存款10 010.82元,邓某多领取银行的存款9000元没有法律依据,银行为此遭受损失9000元。银行所遭受的损失与邓某的获利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邓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邓某应...
  • 03-03 2022
    百问通
    导读 因为将室友出轨私密照发给对方女友,重庆男子谢某被起诉侵犯隐私权。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具体案例 2020年8月21日晚上11时许,谢某因无法进入位于重庆万州区的出租屋,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谢某进房间后,发现床上躺着室友陈某及冉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了陈某的女友,导致该照片传播。  随后,冉某将谢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删除照片、视频,道歉并且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谢某擅自将我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QQ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并言语间谣传我出轨、侮辱我。我知晓后要求谢某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然他置之不理,致使我的名誉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谢某则认为,他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并无不当,此外除将有陈某面部的照片发给陈某女友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我拍摄(照片)的房屋是我们共同租住的,并非他的私密空间。" 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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