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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生命终结。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形下进行,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实务中常见的非破产清算为自行清算注销。当公司无法继续正常运营时,如何解散、清算和注销公司往往成为股东所忧心的问题。此时常见的操作是,股东通过第三方代办机构申请注销公司,而第三方代办机构收取少量费用,往往利用简易注销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并未进行实际上的清偿程序。更有些公司因对外背负巨额债务想着找第三方机构加紧办理注销登记以便避免债务干扰。殊不知这样操作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公司股东反而被法院追加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甚至遭受司法惩戒。正如我国著明执行法官林晓清所说“股东在公司存在被执行案件时注销公司,是最愚蠢的”。本文现就股东自行清算就破产清算的相关情况做些初步的探讨。 一、自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 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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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9日,仪征法院受理对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苏港公司管理人。2014年10月30日,仪征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5年8月25日,裁定宣告苏港公司破产。根据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自2019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期间,管理人依法将苏港公司破产财产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共计8次挂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13日,管理人以起拍价1.84亿元进行第九次挂牌,最终以2.34亿元成交。2021年12月24日,仪征法院组织召开苏港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表决通过苏港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仪征法院裁定认可。2021年12月28日,仪征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终结苏港公司的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苏港船厂破产案是仪征法院审理的单体最大的船企破产案件,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金额巨大,破产财产因产业政策限制等问题经过八次拍卖未能处置,职工、施工队等债权人信访矛盾长期无法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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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魏龙,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2月1日,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各组表决均通过了该草案。管理人认为,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在睢宁县人民法院召开,会议设担保债权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组、税款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各组对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担保债权组1户,到会1户,共计1户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到会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4729400元,占本组债权总额14729400元的100%;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组3户,到会3户,共计3户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到会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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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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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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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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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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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2月5日,某龙公司与某通公司因《技术服务协议》发生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4日作出确认某通公司应向某龙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32万元的裁决书。某龙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某通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所有权登记;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某龙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7月29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 2020年2月21日,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另一债权人某坤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某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之后,某通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未能查找到某通公司的人员、证照、印章、账册等资料,亦未查找到任何财产,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法院宣告某通公司破产并终结某通公司破产程序。 2020年9月6日,某区法院作出裁定: 一、宣告某通公司破产; 二、终结某通公司破产程序。 经查某通公司工商信息: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股东及出资情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