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20
    百问通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
  •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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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再审申请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赔终46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荣凤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对被强制拆除的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利,室内也存有个人物品,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将行政赔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不服阳坊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
  • 2022-01-24
    百问通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博,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立娇,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对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妙峰书苑)作出阳坊镇拆字〔2017〕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位于昌平区阳坊镇前白虎涧村东(东至颐阳路、南至工业南区道路、西至国电博纳公司、北至工业区道路)的15栋砖...
  •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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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保。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虎。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莉。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古宏英,系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之母。 上诉人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等4人(以下简称沙明保等4人)因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山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沙明保等4人以花山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8月,花山区政府在实施宁安铁路站前配套项目过程中,在未与起诉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起诉人所有的位于花山区霍里镇丰收村丰收村民组B11-3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对于被告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行初字第00011号判决确认违法。现请求依法判令花山区政府:1、立即向原告认真检讨,书面道歉拿出诚意取得谅解;2、恢复原状或比照安置或赔偿房屋价款208万元;3、赔偿原告过渡期损失和装修损失122万元;4、15日内和原告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否则将惩罚性赔偿36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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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原告)沙明保,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沙明虎,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沙明莉,女,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古宏英,女,汉族,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园路,组织机构代码00306859-6。 法定代表人倪志品,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唐书杰,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迁安置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以下简称沙明保等4人)因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马行赔初字第0000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769号《关于马鞍山市201...
  • 2021-09-16
    刑法
    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案例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二)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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