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京行申1565号-【案情:政府拆除违建,第三人财产遭受损失,请求行政赔偿】-【结果:驳回上诉】

发布于: 2022-01-24 10:4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再审申请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赔终46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荣凤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对被强制拆除的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利,室内也存有个人物品,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将行政赔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不服阳坊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申请人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的诉讼,终审法院已经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本院亦驳回了其该案提出的再审申请。如本院在(2019)京行申1620号行政裁定所述,申请人本案可主张的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并不包括涉案房屋本身。同时,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前,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妙峰书苑)相关人员在现场,并实施了室内物品的搬离及保管等行为,应视为妙峰书苑认可涉案建筑内已无相关物品、并同意将涉案建筑交由阳坊镇政府强制拆除,故其应承担室内物品缺失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如主张室内物品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阳坊镇政府财物清单已清登部分,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综上,终审法院判决驳回王荣凤的行政赔偿请求,并无不当。王荣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荣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井玉

审 判 员: 支小龙

审 判 员: 哈胜男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钰杰

书 记 员: 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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