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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中 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处置情况 企图多分 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财产照实分割! 同时对虚假陈述者罚款2万元! 案情回顾 小丽(化名)与小帅(化名)于2019年协议离婚,2021年7月,小丽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因协议离婚时尚有一辆别克商务车未分割,小帅要求一并处置。 小丽在一审中陈述,车辆目前仍归其所有,并提交该车辆的行驶证照片。 经法庭释明,双方一致同意,由小丽取得该车辆所有权,同时确定车辆现有市场价值为25万元,由小丽支付小帅车辆分割款12.5万元。 本以为这场诉讼落下帷幕 这对“夫妻”也能好聚好散 但不料,案件再起波澜! 二审时,小帅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小丽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别克商务车早在一审前就转让出售,故应以车辆转让金额确定该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 小丽辩称,即使该车辆已经出售转让,双方在一审中已经对该车辆折价款协商一致,不应当反悔。 绍兴中院二审查明,小丽确于一审起诉前已经转让别克商务车,并收到转让款35.8万元。 小丽明知车辆已经转让,却在一审中仍陈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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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背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如转出方并未在诉讼中主张返还款项的,法院不得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裁判受让方向转出方返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民终10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翡,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涌,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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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结为夫妻 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问题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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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张某1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民再28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1胞兄),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8)川民申21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被申请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1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2.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李某1每月支付女儿张某2的抚育费不超过李某1月收入(1600元)的30%;3.判令由张某1补偿其隐匿、转移款项的70%,合计538486.77元给李某1;4.请求确认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一审判决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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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样判决是不对的。因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是一物一权的应有之义。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物权归属的确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损害。既然该套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分割,实际上双方仍然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典型状态。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决一人一半,实际上只是判决确定从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决这对夫妻离婚后实际面临的居住问题。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来说,仍然存在由谁实际控制、使用该房屋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己能够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就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了离婚事实,意味着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问题,在当事人明显失去共有基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强行判决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 所以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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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向婚前购房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该种要求补偿的权利从性质上属于请求权,相较执行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故其关于要求确权并终止对涉案房产50%份额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是否有权申请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许昭瑜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50%产权应否得到支持以及其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涉案房产登记张东侠一方名下,但案外人许昭瑜作为其配偶,对涉案房产究竟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需要找准对应实体法仔细甄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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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20)浙01民终4427号】 ♢ 裁判要旨: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被上诉人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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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4575号 基本案情 李某与周某在××××年××月结婚,于2009年9月9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周某自己提供了财产清单,但其中并无其开设的证券账户及其中的钱款。 而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就对该部分财产的存在进行了隐瞒,导致李某一直以来都毫不知情,直到2019年9月27日,李某在另案的执行程序中查看周某的财产信息时才发现该笔财产的存在。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中隐瞒了该部分财产,导致在离婚时直至今日也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的权益。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周某在与李某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发现其不当行为后,依法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本院认为,在分割该财产时,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