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分配 1、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双方名义投保而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保险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保险标的利益是相同的。不论是以谁的名义进行投保,获得者取的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以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如果保险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除夫妻另我约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因个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仍反映了个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该保险金应归一方个人而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当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险费的,离婚时,应当以用以缴纳保险费所用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补偿另一方。 3、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