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法律规定从立法上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给予了明确的肯定,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实践中,却很难得到落实。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并没有作出相应的修改,《律师法》作为特殊主体法,了解的人并不多,律师到具体部门办事情,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对《律师法》并不了解,加之原有的旧规定没有改动,与他们谈论法律适用问题又难以沟通,因此总会造成律师办理一般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仍然非常困难。 笔者前段时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持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执业证前往档案局调取当事人的婚姻档案信息,但却被档案局工作人员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