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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和阿军(均为化名)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至今已有20多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阿军和阿美经过一番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且两人还签订了涉及离婚限制内容的“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签订协议后不到半年,男方又到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赔偿约定无效。 “保婚”协议有效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一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且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与限制。 若夫妻双方为了婚姻稳定,在婚内签订所谓的“保婚”协议,约定“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承担巨额赔偿或净身出户”,涉嫌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即使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约定的,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本案中,阿美和阿军约定阿军提出离婚要赔偿75万元,属于限制阿军的婚姻自由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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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购票经历,让陶女士意外发现自己竟已成为“限高”对象;一份再审检察建议,为莫名负债百万元的陶女士彻底“松绑”……从身陷前夫的巨额债务纠纷,到回归“无债一身轻”的正常生活,陶女士经历了什么?这一切,要从一封求助信说起。 慌了——百万元债务从天而降 2021年6月,山西省侯马市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杭州的信件。信中,当事人陶女士讲述了一件让她难以置信的事情:2020年9月,陶女士在购买动车车票时被告知不能购买,不明缘由的她经咨询得知,自己被卷入了前夫的一场官司,侯马市法院对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网上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陶女士犹如当头一棒却又满腹疑惑——明明早已离婚,为何还要偿还前夫的借款? 信中写道,陶女士与裘某曾是夫妻,2013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2013年9月、10月,裘某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向马某借款80万元、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裘某无力还款,被马某告上法庭,陶女士成为共同被告。侯马市法院立案后,公告送达了所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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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约定三套房归男方所有,但女方享有居住权,现男方要求解除该约定,支持吗?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601房屋、101号房屋、602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对前述三处房屋均享有居住权,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财产分割作出的妥善安排。在协议约定男方享有三处房屋物权的基础上,女方享有该三处房屋居住权,体现的是双方意思自治表示和财产分割的协商处理意见。男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女方仅享有居住权,既无前提条件亦无明显权利失衡。男方主张女方享有居住权的基础为探视子女,缺乏依据,且女方不予认可;男方主张女方无实际居住使用需要,但是否有居住使用需要以及是否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均不影响女方依据离婚协议、生效判决书依法对于案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诉讼请求】 杨某1(男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杨某1与姜某1(女方)于2014年8月19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第2款中有关“女方对前述三处房屋均享有居住权”的约定;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一审查明】 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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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男方与女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约定了待政策条件许可时增加男方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签订协议之日起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有一方移情别恋等过失方不再拥有共同财产,该协议前后出现共同、共有的内容,对于房屋是否为共同共有并不明晰。协议中又约定了相互忠诚的内容,而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双方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故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宜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因双方至今未缔结婚姻不具备家庭关系共同共有的前提基础,故依据双方出资额和男方存在的过错酌情确定房屋份额比例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民终3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锡宜,女,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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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十九条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在因胁迫撤销婚姻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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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某、罗某1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1328民再12号 当事人 原审原告: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山东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某1。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书确有错误,予以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鲁1328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类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罗某1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类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1、请求撤销(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2、宣告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宣告婚姻关系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原审被告罗某1承担。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罗某1未作答辩。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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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曹某要求梁某给付离婚协议约定5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根据双方的离婚时间及《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可以确认梁某应在2014年6月6日前支付曹某5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系争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16年6月6日届满,但诉讼时效届满前,曹某于2014年12月28日向梁某发送短信提出履行请求,梁某对该条短信予以回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故系争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12月28日起重新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届满。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民法总则》实施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曹某主张梁某给付涉案债务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于2016年12月28日届满,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诉讼请求 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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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464 诉讼离婚中 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作为区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经营、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未满一年的,不准离婚。 // 基本案情 张某诉称:张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田某甚至经常动手殴打张某。2020年曾经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田某离婚。 田某辩称:张某所述婚姻状况及婚生子状况属实,自2018年10月份之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发生过肢体冲突,田某没有打过张某,张某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