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1328民再12号】-【案情: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效力】-【结果:婚姻无效】
类某、罗某1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审原告: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山东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某1。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书确有错误,予以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鲁1328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类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罗某1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类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1、请求撤销(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2、宣告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宣告婚姻关系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原审被告罗某1承担。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罗某1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审原告类某母亲邱春英与原审被告母亲邱春兰系同胞姊妹关系,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罗某1系姨家表兄妹,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罗某2。原审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审被告罗某1离婚,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审原告申请,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判决书确有错误,予以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鲁1328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类某与罗某1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原审原告类某母亲邱春英与原审被告母亲邱春兰系同胞姊妹关系,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系姨家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情形。故对于原审原告类某要求宣告与原审被告罗某1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审原告类某负担50元,原审被告罗某1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赵尊文
审 判 员 公衍军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永花
书 记 员 赵露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