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4-12
    百问通
    注意:部分待遇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地方立法确定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注:上述计算公式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用于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进而判断有无延长工作时间。 5.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6.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 7.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8小时。 8.计时工资=工资标准×应支付工资的期间。(工资标准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9.计件工资=计件单价×计件数量。(具体根据实行的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计件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 10.提成工资=提成基数×提成系数。 11.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双方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
  •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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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现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没有就律师是否能够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未将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纳入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因此即使法定代表人具有律师身份也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曹威与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9)苏民申5373号】 争议焦点:律师能否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裁判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曹威对戴建军等接受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永翔公司董事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8551号民事裁定已经生效,其中认定戴建军作为律师担任永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现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
  •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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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现将《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予以印发。 2022年4月10日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 (2022年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课题组* 问题1、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哪些具体的裁判原则? 答:合同纠纷案件量大面广,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备受群众关注。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并坚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信守合同,促进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对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促成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更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确保“五个中心”核心功能稳定运转,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二是共担风...
  •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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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婚前男方母亲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并签订赠与协议,自愿把房屋赠与儿子居住,儿子对房子只有居住权力,没有其它的权力;在母亲健在期间,儿子无权将此房屋进行买卖或赠与,如违背此赠与条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后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男方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将房屋所有人增加了女方,产权登记所有人为男方与女方两人,共同共有。 男方母亲要求解除赠与协议返还房屋,法院认为,结合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及2007年房屋更名到男方名下的行为,说明案涉房屋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在此情况下,赠与协议所涉房屋已经因登记在男方名下而实现赠与行为。且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母亲及男方均存在对案涉房屋赠与男方原因的相关陈述。故男方作为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名字添加女方的行为系其作为物权人对房屋的处分,男方母亲诉请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男方母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男方母亲与男方于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男方、女方向男方母亲返还房屋;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男方...
  •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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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简要案情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
  •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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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 一、什么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第三者”? 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规定:“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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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订好日期的婚礼,受疫情影响被迫推迟,那么已支付的婚庆定金是否可以退还?近日,开化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 2021年10月,张某与胡某达成婚礼拍摄协议,并向胡某支付定金2000元。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张某定于2022年3月的婚礼被迫推迟,张某遂告知胡某婚礼延期举行,日期另行通知。 婚礼日期敲定后,胡某却称当天已安排拍摄无法为张某提供服务。张某便要求胡某退还此前支付的定金,胡某则认为无法提供拍摄不是因为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只能退还部分定金。 张某不接受胡某的方案,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胡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庆服务合同履行推迟系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任何一方,因此原、被告均无过错。 原告通知被告婚礼延期举办,因被告另有拍摄计划无法为原告提供拍摄服务,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该服务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庆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
  • 2022-04-06
    百问通
    原告安葬女方的费用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并需要其大儿子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分成女方死亡前和女方死亡后两个阶段来看。女方死亡前,原告未离婚而与女方同居,确实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但女方死亡后,原告在没有法定义务且通知女方家人而女方家人未到场处理女方安葬事宜的情况下,将女方安葬,其本身就是善良风俗的表现。原告与女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明知其对女方无法律上的安葬义务,但主观上仍为避免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利益受损而将女方安葬,客观上该安葬行为也有利于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原告虽然在女方的墓碑上将女方称“爱妻”,但不能否认原告安葬女方的行为在法律上有利于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故原告安葬女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公然以“爱妻”“丈夫”名义办理女方的丧葬事宜,宴请亲友和刻碑留记对外“公示”,该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不符合&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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