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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 为提示情侣理智对待感情,减少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概况、特点、起因、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三年,二中院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的数量稳中有增,分别为2017年15件,2018年16件,2019年21件,共计52件。其中男方起诉的案件为21件,占全部案件的40.4%;女方起诉的案件为31件,占全部案件的59.6%。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为38件(其中全部支持的29件,部分支持的9件),胜诉率达到全部案件的73.1%。 上述案件中,主张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案件为38件,占73.1%;主张现金交付的案件为9件,占17.3%;主张既有转账又有现金支付的案件为5件,占9.6%。 经法院审理认定,相应款项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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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高院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 房子成为空置房 这些人总是有疑问 “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 “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记者日前从湖南省高级法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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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第3条规定:“……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这一《通知》严格限制了《刑法》第225条第4项兜底条款的适用权限,对于限缩其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通知》颁发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不能自行决定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如果需要适用,则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在《通知》颁发一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通知》第3条的规定,对何伟光等人发放高利贷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做了答复。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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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商业银行职责,规范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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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人负担.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主张由败诉方承担; 1、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3、担保权纠纷案件 4、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5、著作权侵权案件 6、商标权侵权案件 7、专利权侵权案件 8、网络侵权案件 9、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10、不正当竞争案件 11、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12、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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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解答】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 【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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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祝某系被告赖某的母亲,由于祝某的身体情况不佳,多年来,祝某的生活起居一直由女儿赖某照看。2015年至2018年,赖某多次取走祝某的银行存款,共计金额260781元。为祝某个人生活开支需要,赖某多次为祝某支付费用共计27480元,剩余钱款233301元赖某未归还祝某。祝某多次催促赖某归还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年事已高又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自其父亲去世至今,一直由其照顾,原告的其他子女因在外地工作无法在旁侍奉;原被告两人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年,且感情一直很好,照顾原告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一定的财力,因此,原告的财产可以由其支配。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现有证据能证明赖某在照顾母亲祝某期间,取走母亲祝某银行存款260781元,为祝某生活开支需要,赖某已归还祝某27480元,剩余钱款233301元被赖某占有,至今未归还。祝某请求赖某归还233301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