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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超过14个省份的疫情处于中高风险水平,而这些省份约占全国GDP的54.4%。随着其他地方的病例激增,这将会影响的是国内一半GDP和人口。面对新一轮疫情的来势汹汹,劳动关系领域不稳定因素激增,企业可以通过哪些路径减负自救? 路径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自2020年首次疫情爆发,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起单方解除权的劳动案件激增。那么何为“客观情况”?法律亦有规定,即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虽然该定义由于出现较早而未提及疫情防控,但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从律师角度来看,司法实践能否支持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判决,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五点:1)合同解除应以双方协商为前提;2)企业是否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营受到“严重、直接”的影响;3)突发事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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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公司法》修改为完全认缴资本制后,创业者均可以零成本开公司,而注册资本只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认缴期届满前缴纳即可,于是大家的创业热情也被该制度点燃。同时也正因为如此,也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风险和负担。由于是零成本开公司,一旦出现问题,公司会出现立马停业,人去楼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本文所称的“空壳公司”是指公司于2014年后成立,认缴制下,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且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受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有限责任公司。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和目前的立法精神,建议并分享对付“空壳公司”的三种途径。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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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以表决权比例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作为生效条件,董事会以董事每人一票董事人数过半数作为生效条件。齐精智律师提示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股东会或公司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公司股东会或公司均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无权确认或者撤销董事会决议无效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股东会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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