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1 2022
    百问通
    一、写在前面 明明是帮老板、朋友担任挂名股东,却因公司陷入诉讼,而导致股东责任。 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实际股东? 如何将股权还原给实际股东? 二、与股权代持相关法律规定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
  • 07-26 2022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当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转账的时候,有可能造成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股东由此就可能要为公司的债权人埋单。那么,如果判断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11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三家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除上述财...
  • 06-20 2022
    百问通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投稿作者:<strong>杨喆律师</strong>,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擅长领域:公司法、股东纠纷、企业改制、企业法律顾问。</span></section> <hr style="text-indent: 2em;" />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写在前面</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公司增资属于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需要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投票通过。</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然而,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未通知小股东增资事宜,小股东可以侵犯增资优先权诉请增...
  • 05-07 2022
    百问通
    01 员工因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无法外上班,工资可以全额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广东省人社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三条也明确:“对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02 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无法上班,工资可以全额拿 这里要注意,被隔离者本身无过错才可,如果违反防疫规定的,则不可以。如广东省高...
  • 04-27 2022
    百问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原有的担保制度做出了许多修改,其中最重大的修改之一是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规则。   一、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九民纪要》规定公司对外担保...
  • 04-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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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库作业感染新冠肺炎                                         居家办公发生人身伤害                                      连续参与疫情防控累倒在家里 …… 疫情期间                                         劳动者发生这些情形                                            能否认定为工伤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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