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15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1款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之规定,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故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 .....   德厚公司申请再审称: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益业能源投资公司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向益业投资公司、太兴置业公司转让股权,其应当...
  • 09-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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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本案中,股东和公司承担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而对方当事人却并未提出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任何证据,亦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构成财产混同的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   争议焦点:一人公司股东如何举证证明与公司财产的分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弈成科技公司是债权人,南通东泰公司是债务人,湘电风能公司是次债务人,湘潭电机公司是湘电风能公司的一人股东。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弈成科技公司对南通东泰公司的债权数额问题;(二)南通东泰公司对湘电风能公司的债权数额问题;(三)湘潭电机公司是否应当就湘电风能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
  • 09-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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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     2.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即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保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二兵   ...  保盛公司上诉...
  • 09-07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点 1.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财务,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循环使用公司借得的资金,使用情况混乱,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体金额,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原判决据此判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明显不当。 2.以子女名义支付购房款,但在购房时,该子女未成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原判决认定上述财产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3.从上述协议订立及履行的情况看,提供资金的一方以预付名义出借款项,在出借时预扣部分利息,接受资金的一方需返还本金及利息,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此情形下,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作经营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4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东弘霖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于洪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委托诉讼代...
  • 09-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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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188号,湖北鄂州广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湖北鄂州广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30日,鄂州中院对案涉不动产重新进行第二次拍卖,薛文宁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参加竞拍,并以1620.8万元竞买取得案涉不动产。   2016年10月9日,求实公司将1120.8万元汇至鄂州中院账上,并于同日向鄂州中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求实公司于9月30日参与淘宝网公布的对案涉不动产的网上竞拍,并在淘宝网公开竞拍成交拍得案涉不动产(买受人信息为求实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宁)。现委托求实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宁前往鄂州中院办理相关手续。   2017年7月7日,鄂州中院作出(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5-7号执行裁定,确认案涉不动产归求实公司所有,财产权自裁定书送达求实公司时起转移。  ...
  • 08-31 2022
    百问通
    核心内容   这是一起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典型案例。无论从蔡达标与潘宇海争夺真功夫公司控制权一系列操作的得失分析,还是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6)粤民初50号之三民事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裁定中的观点,都很值得大家认真思考、总结,进而不断提高。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正因如此,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会认为,具有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文件,或者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可视为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越权代表等情形除外)。 重要问题:案涉《起诉状》不仅有工商登记资料中载明的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宇海的签名,还有真功夫公司加盖的公章,在此情形下,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仍坚持认为,不能据此认定本案诉讼系真功夫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起诉不符合诉讼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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