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 这是一起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典型案例。无论从蔡达标与潘宇海争夺真功夫公司控制权一系列操作的得失分析,还是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6)粤民初50号之三民事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裁定中的观点,都很值得大家认真思考、总结,进而不断提高。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正因如此,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会认为,具有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文件,或者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可视为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越权代表等情形除外)。 重要问题:案涉《起诉状》不仅有工商登记资料中载明的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宇海的签名,还有真功夫公司加盖的公章,在此情形下,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仍坚持认为,不能据此认定本案诉讼系真功夫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起诉不符合诉讼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