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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创、李超、丁朝、张鹏、黄曾、黄萌经预谋,未经证监会批准,共同出资在湖北省孝感市成立工作室,搭建封闭的证券交易平台“复华证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被告人李琼琼明知被告人王创等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仍提供收款账户供被告人王创等人收取经营款。2019年12月间,姚某、刘某、张某等人向该证券交易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658000元用于证券交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创、李超、丁朝、张鹏、黄曾、黄萌、李琼琼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七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琼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七名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创、李超、丁朝、黄曾、张鹏、黄萌、李琼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王创辩解经营平台的时间较短,没有获利,在到案之前就让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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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仁华与宋秀凤所生之子王志国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责任方给付王仁华、宋秀凤赔偿金人民币770000.00元,王仁华得款后拒不给付宋秀凤应得的份额,宋秀凤遂提起诉讼,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判决王仁华返还宋秀凤人民币308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20.00元。判决生效后,王仁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宋秀凤申请强制执行。磐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王仁华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王仁华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先后两次司法拘留,但仍对抗执行。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王仁华与宋秀凤达成和解协议,王仁华给付宋秀凤人民币205920.00元,案件履行完毕。 磐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仁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王仁华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仁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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