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16号 一审法院认定: 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期间,利用负责构建、维护计算机网络及日常信息统计工作的便利,于2006年至2011年间收受非洛地平片、伤湿止痛膏等医药销售代表许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600元,2007年下半年至2011年3、4月间收受浙江海力生制药公司医药销售代表张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8,000元,并向上述医药销售代表提供医院药品使用情况;2008年至2010年间,收受电脑设备供应商上海银兵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给予的价值2,000元的礼券、消费卡。上述收取的好处费共计4.7万余元。2011年5月23日,丁某某向单位领导主动交代了收受有关医药销售代表贿赂的事实,并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一审审理期间,丁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原系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具有构建、维护计算机网络及日常信息统计工作职责,其向医药销售代表提供该院相关药品使用情况,系利用了不具有职权内容...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杨某、张某于2009年10月份至2010年10月份,分别担任南通百某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公司)仓库保管员、核算员、生产车间班长期间,利用共同负责清点百某公司生产的面粉及麸皮入库数量的职务便利,合谋在清点面粉及麸皮入库数量的过程中,采取少计入库数量的手段,将多出的面粉及麸皮,由被告人孙某负责以市场价让他人代为销售,得款人民币8万元。后被告人孙某、杨某、张某按4:4:2的比例分掉赃款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孙某于2007年1月份至2009年10月份,在担任百某公司仓库保管员期间,利用登记百某公司生产的面粉及麸皮出入库数量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将积余的面粉及麸皮私自以市场价让他人代为销售,得款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2011年10月21日,南通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三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后,将本案移交给海安县公安局。海安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孙某、张某分别于2011年12月3日和2012年3月20主动到海安县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杨某、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