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挪用公款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绥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1421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某,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检刑诉(2020)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双庆、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解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负责高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期间,由于高台新农合办无对公银行账号,林某某先后将绥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拨付的转诊补偿款及高台参保农户缴纳的医保费转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10月12日,为个人多得收益,林某某多次用存在其个人账户中的绥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拨付的转诊补偿款及高台参保农户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