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2 2021
    百问通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两者异同点: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为结果...
  • 11-02 2021
    百问通
    一、犯罪未遂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其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
  • 11-02 2021
    百问通
    一、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 1.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形态。 2.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形态。 3.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形态。 在以上三种观点中,"构成要件说"是通说。 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些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 11-02 2021
    百问通
    案号:(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 基本案情: 因生产需要,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约定由被告人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由被告人王召成出面,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每桶50千克)的价格向倪某(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约2吨,共计支付给倪某40000元,用于电镀生产。其中,被告人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被告人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08年5月,被告人孙永法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召成购买氰化钠1桶,用于电镀生产。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由被告人王召成出面,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每袋50千克)的价格向李某(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约6吨,共计支付给李某117000元,用于电镀生产。其中,被告人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被告人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08年7、8月间,被告人钟伟东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召成购买氰化钠5袋,用于电镀生产。2009年7月,被告人孙永法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召成购买氰化钠1袋,用于电镀生产。2009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召成购买氰化钠3袋,用于电镀生产。2010年3月2日...
  • 11-02 2021
    百问通
    案号:(2004)刑复字第216号 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保根为了给其有残疾的哥哥维修房屋,让被告人查从余帮其购买炸药,用于上山炸石头,查从余答应帮忙。此后,查从余利用在石料厂从事放炮工作的便利,从领取的岩石型粉状乳化炸药中将12千克炸药带回家。同年10月27日晚,黄保根到查从余家取炸药后,付给查从余人民币100元。黄保根在携带炸药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宗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查从余、黄保根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铜中刑终字第17号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
  • 11-02 2021
    百问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 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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