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二审案

发布于: 2021-11-02 14:49

案号:(2004)刑复字第216号

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保根为了给其有残疾的哥哥维修房屋,让被告人查从余帮其购买炸药,用于上山炸石头,查从余答应帮忙。此后,查从余利用在石料厂从事放炮工作的便利,从领取的岩石型粉状乳化炸药中将12千克炸药带回家。同年10月27日晚,黄保根到查从余家取炸药后,付给查从余人民币100元。黄保根在携带炸药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宗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查从余、黄保根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铜中刑终字第17号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查从余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黄保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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