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18 2022
    百问通
    李某甲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       民事/抚养费/约定不明/高额抚养费/教育培训费 【裁判要点】 1.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抚养费标准较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2.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父母离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对超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3.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
  • 07-18 2022
    百问通
    不能让“见孩子”成难题 探望权是法律保障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需要直接抚养方的支持和配合。现实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由于直接抚养方的不配合而受阻。即使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也因为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得探望权的实现陷入困境。 近年来,一些法院创新探望权执行方式,通过发出《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家庭教育令》等方式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题。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为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题进行了创新规定。 如何破解“探望困境”?结合《草案》的创新规定及各地的创新实践,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探讨“探望困境”的解决之道。 被“阻碍”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原婚姻法2001年修正时的新增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此也有相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直接抚养方往往拒绝履行协助的义务,甚至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对方探望,迫使一方因与子...
  • 07-18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被告张甲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之母韩乙存在不当关系。2018年5月6日韩乙与案外人吴某登记结婚,2018年8月7日韩乙生一男孩,即原告韩甲,其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生父为吴某。2019年6月5日吴某与韩乙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韩甲由韩乙抚养直至18岁,医疗费、教育费由韩乙全部承担,不需吴某承担任何费用;婚内男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女方无任何联系,女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银行存款,无须分割。 2020年4月被告张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16年9月起张甲与韩乙相识,期间张甲赠送了...
  • 04-27 2022
    百问通
    编者说: 现实中,签订“忠诚协议”是为了拴住对方的心,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而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在实践中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此类“忠诚协议”究竟持有怎样的态度?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生有一女李某某。婚后李某与案外人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因李某与第三者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李某表示悔改,如双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离婚的,则婚生女儿李某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有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水韵天成银杏苑房屋,银行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后李某仍与罗某继续交往致罗某怀孕并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致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破裂。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
  • 04-02 2022
    百问通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些人在协议离婚时不同意抚养孩子,后来又想要抚养,那么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能不能变更呢? 2018年10月 郑先生与余女士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10月协议离婚。未成年子女小郑由余女士直接抚养,郑先生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500元。 2021年9月 郑先生以儿子小郑逐渐长大,余女士不便抚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郑由郑先生直接抚养。 余女士:离婚后,孩子都是随我生活,离婚时虽然约定孩子爸爸要每月支付抚养费,但他未给付过抚养费,他爸爸没有抚养的能力,其要求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裁判结果 泰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本案郑先生与余女士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小郑一直随余女士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小郑之前的生活环境具有稳定性、便利性。且余女士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并未降低,而郑先生目前无固定职业,经济收入不稳定,若变更由其抚养,小郑的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可能会对...
  • 02-16 2022
    百问通
    李某1、张某1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民再28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1胞兄),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8)川民申21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被申请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1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2.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李某1每月支付女儿张某2的抚育费不超过李某1月收入(1600元)的30%;3.判令由张某1补偿其隐匿、转移款项的70%,合计538486.77元给李某1;4.请求确认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一审判决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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