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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原告薛某与被告王甲、王乙的父亲王某于2007年再婚,2019年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生前系离休干部,在其死亡后,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73742元,被王甲一次性领取。原告薛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全部抚恤金。原告主张,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并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原告与王某系合法夫妻,有权取得抚恤金的所有权。二被告辩称,抚恤金是其父亲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要求按照王某遗嘱处理。遗嘱的内容为:“我与薛某一起安度晚年,为以后大家和睦相处,特制定以下几点嘱托:一、我去世以后,我的房子和一切财产归儿女所有。二、我去世后,关于薛某的一切生活与我们的儿女无关。”立遗嘱人:王某(签名按印),当时人:薛某(签名按印),代笔人:王甲、王乙。2007年4月5日。原告称,对被告提交的遗嘱无异议,但原告并没有要求分配遗嘱中阐述的房产和财产,而是要求分割政府发放的抚恤金。社会保险事业处发放的相关费用不属于遗产,而是给予一起生活的近亲属的生活补助,不能按遗产继承分配,请求法院判决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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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因病去世,家人不知其储蓄账户密码,能否请求银行协助提取存款本息? 案情简介 李某与徐某登记结婚于2003年3月6日,两人均系再婚。徐某因病于2016年7月28日去世。2018年9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载明,徐某的存款基本情况:账号62×××13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余额为935.31元(活期),账号16×××75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余额为20000元(定期)。本案中,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原告李某华、原告徐某英、原告徐某秀、原告徐某鲍、原告徐某燕、原告王某。因原告不知密码,无法支取,故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徐某的存款20935.31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工行支行辩称,通过结婚证能够确认李某与徐某的夫妻关系,通过查看死亡证明也知道徐某已经过世了,在事实与理由中只能看出20000元存款,没有显示是定期还是活期,我方没法查询。是否曾经挂失不清楚。活期存折是否存在也不清楚,原告没有提供给我方进行查询,现在具体情况不清楚,徐某有多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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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3年前,于女士的母亲去世。办完母亲后事,于女士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一张两万元的存折。不久,于女士拿着母亲的身份证和存折,到某银行亚运村支行网点询问,得知存折设有密码。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必须由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拿着公证才能到银行取款。 于女士赶到一家公证处,得知公证并不好办:母亲去世,这两万元属于遗产,作为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申办公证则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比如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必须要求所有合法继承人都要到场。于女士有兄弟姐妹5人,要把这么多人同时都凑到公证处并不容易,尤其还包括远在山东的亲属。“何况我们都要到场,周折下来花费可不止两万元。” 银行方回应 原则上,如果知道密码,子女带着相关身份证件,可以直接取款。如果不知道密码,只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密码业务只能由本人办理。因为银行出于防范存款被冒领、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考虑,会要求出示公证处的遗产分配公证书。办不了公证,这笔钱只能一直在银行存着。曾有一些不能进行公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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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赋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通俗的讲就是说,即使公证遗嘱后边立了100个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也没有用,也干不掉公证遗嘱。 除非再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或者是去公证处通过公证的方式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否则就得以之前的公证遗嘱为准。 虽然公证遗嘱更具有可信度,但是如果遗嘱人要变更、撤回公证遗嘱,也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那无形中给遗嘱人带来极大不便,会导致遗嘱人无法及时将自己真实意思写在遗嘱中。 比如,立遗嘱人公证遗嘱后又反悔,需要再次去办理公证遗嘱才能使前遗嘱无效。 但是立遗嘱人年龄大了或生病了,结果没来得及办理公证就死亡,那还要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显然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际上剥夺了他的遗嘱自由。 鉴于此,《民法典》第1142条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此,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遗嘱形式,均具有同等的效力。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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