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张家港某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因的股东为原被告两人,并无其他股东。原被告均有共同经营该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按照夫妻财产分割的比例,继续分割股权,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 案例3:离婚时被告名下存款余额系原、被告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现原告主张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婚生女实际生活水平或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离婚后婚生女并未一直生活在原告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分担大额教育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因原告主张的涉案房产尚不具备过户条件及分割条件,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主张。 案例6:原告要求分割卢某领取的拆迁补助费、临时...
一、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