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8 2022
    百问通
    1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补充】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2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
  • 08-18 2022
    百问通
    鲁法案例【2021】464 诉讼离婚中 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作为区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经营、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未满一年的,不准离婚。 // 基本案情 张某诉称:张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田某甚至经常动手殴打张某。2020年曾经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田某离婚。 田某辩称:张某所述婚姻状况及婚生子状况属实,自2018年10月份之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发生过肢体冲突,田某没有打过张某,张某打过田某,考虑双方结婚20多年,为...
  • 08-17 2022
    百问通
    前言: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
  • 08-16 2022
    百问通
    王阳、盛君与徐林是好友。因徐林急需用钱,2017年10月中旬起王阳、盛君多次借款给徐林,共计25万元。然而徐林并未按约还款。多次催讨无果后,王、盛二人欲起诉徐,为“保险起见”,二人向法律工作者姜杉咨询债务形成时间对案件的影响。 凭借工作便利,姜杉查出徐林和其妻子陈一已于2017年10月9日协议离婚,且陈一名下有两套房产。于是姜杉告知王阳、盛君,将借款时间提前至徐林离婚之前,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有陈一的房产兜底,不怕讨不回借款。为了能顺利保全两套房产,姜杉还建议王、盛二人将借款拆分成两案分别起诉。 王阳、盛君遂胁迫徐林重新出具两张借条,并告知徐林因其累计借款达25万元,“按规矩”要出具借款金额双倍的借条,要求其将落款时间分别写为2017年9月与10月初。盛君拿到借条后找到与徐林并无借贷往来的汪雨,让汪雨与其各持一张借条向徐林及其前妻陈一提起民事诉讼,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归还借款”,并将两案交由姜杉代理。姜杉接受委托,并在诉讼过程中对徐的前妻陈一名下的房产申请保全,致使陈一的两处房产被...
  • 08-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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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小王开了一家皮鞋厂,2021年9月皮鞋厂经营陷入困难,为了周转小王向小刘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账后,18万元被小王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1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王却迟迟未能归还借款。小刘几经催讨,小王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小刘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归还剩余借款28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王和小刘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小王应履行归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关于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虽然小王以个人名义向小刘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而小王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其与其妻小程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
  • 08-16 2022
    百问通
     正文▼ 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 审理阶段 ▼ 判执阶段   01 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且无时间限制。   但下列情形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 ◆ 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确定受诉法院   ◆ 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即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的,原告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被告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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