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27 2022
    百问通
    编者说: 现实中,签订“忠诚协议”是为了拴住对方的心,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而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在实践中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此类“忠诚协议”究竟持有怎样的态度?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生有一女李某某。婚后李某与案外人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因李某与第三者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李某表示悔改,如双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离婚的,则婚生女儿李某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有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水韵天成银杏苑房屋,银行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后李某仍与罗某继续交往致罗某怀孕并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致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破裂。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
  • 04-19 2022
    百问通
    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这笔钱可以追回吗?追回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是否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 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实际案例,解析认定婚内赠与无效的情形和裁判规则。 案 情 简 介 刘大姐称,其与丈夫老姚结婚几十年,婚后初期感情深厚,双方一起度过了很多艰难的时光。但是,刘大姐偶然发现了老姚给另一女子李女士的多笔大额转账记录,认为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在盘点家庭资产时,她发现老姚向李女士转移了上千万财产。刘大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姚与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受赠的钱款及孳息并支付利息损失。 庭审中,老姚对妻子刘大姐的说法完全认可,认可在婚内与李女士有不正当关系,也认可进行了转款,认为李女士应当将钱款返还给妻子。 李女士称,其与老姚是情人关系的说法毫无根据,老姚的转款都是企业中正常的资金往来,其是老姚公司的员工,老姚的转款是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还有一些是为了公司业务而进行了转款操作,不存在赠与一说,也无法返还。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其也有向老姚的...
  • 04-19 2022
    百问通
    离婚,房产讼争一波三折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这些在法律文书中加在程青名字前面、随着诉讼程序变换的不同称谓,记录了在2020年春至2021年冬的中国北京,一名中年女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的倔强和她对国家法治的坚定信仰;这起案件经检察院抗诉后获改判,也成为这一年中,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能动履职、精准监督司法理念的又一次鲜活实践。 “你的案子市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出抗诉了”。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李莹打电话通知程青案件的进展情况。   “电话里,我听到她哭了”,李莹说。   程青是李莹参与办理的一起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因离婚时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程青将前夫汪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照房产登记时与前夫约定的份额分割房产。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双方未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程青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监督。   在得知检察院已向法院提出抗诉的那一刻,程青涌出的泪水中有...
  • 04-08 2022
    百问通
    已订好日期的婚礼,受疫情影响被迫推迟,那么已支付的婚庆定金是否可以退还?近日,开化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 2021年10月,张某与胡某达成婚礼拍摄协议,并向胡某支付定金2000元。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张某定于2022年3月的婚礼被迫推迟,张某遂告知胡某婚礼延期举行,日期另行通知。 婚礼日期敲定后,胡某却称当天已安排拍摄无法为张某提供服务。张某便要求胡某退还此前支付的定金,胡某则认为无法提供拍摄不是因为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只能退还部分定金。 张某不接受胡某的方案,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胡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庆服务合同履行推迟系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任何一方,因此原、被告均无过错。 原告通知被告婚礼延期举办,因被告另有拍摄计划无法为原告提供拍摄服务,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该服务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庆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
  • 04-06 2022
    百问通
    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吗? 分手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吗? 本文案例来解答👇 同居后分手 女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走 小花多年前来到杭州打拼,把服装批发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远在老家的父母对她还没结婚这件事很着急,催婚催得紧。当时,25岁的小花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李。两人恋爱后,小李也来到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元的房屋,她自己出50万元首付钱,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在之后的时间里,小花独自出钱装修房屋、买车位,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   经过相处,小花觉得小李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尽快结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两人对此争执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元的补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元,两人就此谈崩。   后小李将小花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要求小花返还彩礼,并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小花购买的房屋...
  • 04-06 2022
    百问通
    原告安葬女方的费用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并需要其大儿子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分成女方死亡前和女方死亡后两个阶段来看。女方死亡前,原告未离婚而与女方同居,确实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但女方死亡后,原告在没有法定义务且通知女方家人而女方家人未到场处理女方安葬事宜的情况下,将女方安葬,其本身就是善良风俗的表现。原告与女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明知其对女方无法律上的安葬义务,但主观上仍为避免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利益受损而将女方安葬,客观上该安葬行为也有利于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原告虽然在女方的墓碑上将女方称“爱妻”,但不能否认原告安葬女方的行为在法律上有利于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故原告安葬女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公然以“爱妻”“丈夫”名义办理女方的丧葬事宜,宴请亲友和刻碑留记对外“公示”,该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不符合&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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