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14 2022
    百问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十九条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在因胁迫撤销婚姻的情况下,...
  • 03-14 2022
    百问通
    高艳丽、杨素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99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艳丽与被上诉人杨素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艳丽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宋占权恶意串通,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8月20日,上诉人与宋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81,585元(首付:161,5...
  • 03-11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系双方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夫妻双方。夫妻一方基于公司对赌失败而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争议焦点: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时一方以该公司进行对赌而触发股权回购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首先,在本案中,许明旗取得夜光达公司...
  • 03-11 2022
    百问通
    【裁判摘要】 1、关于法律关系一节,被上诉人虽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并自认确实花过上诉人的钱,如果有钱的时候会给上诉人。从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中亦能体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向其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因上诉人转款数额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鉴于双方之间在经济往来产生过程中存在恋爱关系,将其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款项认定为上诉人对双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但考虑被上诉人在2018年10月已与他人结婚,故本院酌定对2018年11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情况的款项予以扣减。 【裁判文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4民终3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玲,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珏,抚顺市新抚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
  • 03-11 2022
    百问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下,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成为不少朋友关注的内容,本期为您详细解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对外仍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单纯的离婚是无法达到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的。避免“被负债”要从婚内做起。 01 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因此,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总之,能不签字则不签字。 02 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除...
  • 03-09 2022
    百问通
    案情 2020年6月,四川南充35岁女子顾翠芳被前男友屈江砍刺56刀后身死家中,其遇害时不满8岁的女儿就在一旁。同年底,南充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到案后坦白杀人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此外量刑时酌情考虑“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屈江死缓。 对于这一判决,受害方家属难以接受,认为“两人早前的恋爱关系成为了屈江的‘保命符’”。2021年1月13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为由对此案提起抗诉。 2021年12月3日,四川省高院在南充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屈江“向被害人一方道歉”,称自己“不是故意杀人的”,此案系“婚恋纠纷引起”。其辩护人建议法院对二人同居证据进行收集,“补强本案是由婚恋纠纷引发的这一事实”。同月底,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未认定该案由婚恋纠纷引发,改判屈江死刑。 女子遭砍刺56刀身亡 时年35岁的顾翠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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