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05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洪,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善水,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梅珍,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再审申请人秦洪因与被申请人熊善水、万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2020)赣民终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 07-01 2022
    百问通
       【条文】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基本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对于第3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在拍卖基础上,增加变卖作为处置争议房屋的方式。   一、本条规定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为前提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夫妻双方无法对房屋的归属或价值达成一致时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则条款。主要包括三种方式:(1)双方均主张的,竞价取得;(2)只有一方...
  • 06-20 2022
    百问通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
  • 06-20 2022
    百问通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span lang="EN-US">1.</span></strong><strong>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nbsp;</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nbsp;</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span lang="EN-US">2.&nbsp...
  • 06-20 2022
    百问通
    法言俗语 婚姻还可以撤销?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以及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由无效婚姻变更为可撤销婚姻,充分保护自然人的结婚自由权利,尊重其意愿,将选择的权利交还当事人。 以案释法 案例一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还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初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因受初某威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
  • 06-20 2022
    百问通
    案例一   案件主角:佛山南海 刘女士   判决结果:佛山中院经过二审,撤销其对丈夫510多万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判决。   配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非共同债务   刘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于2012年3月与邝先生发生锌锭买卖交易,收下货款本金510多万元。因黎先生一直没履行买卖协议,邝先生于2017年8月把黎先生夫妻告至南海法院。南海法院一审判决,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刘女士对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刘女士表示,丈夫做生意的收入仅用于丈夫自己的个人开销,维持家庭开支靠的是刘女士自己在外打工赚取的工资收入,在邝先生起诉前,刘女士对丈夫的生意往来毫不知情。   刘女士上诉后,佛山中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刘女士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案件进行终审。   经审理查明,案涉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邝先生未能证明该债务系由黎先生、刘女士的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