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原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一名子女丙(现已成年)。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购买了房屋一套(代号A),并登记在甲个人名下。后来,甲乙离婚,该房屋仍归甲所有,登记在甲的名下。 再后来,甲遇到了丁,二人一见钟情,遂共同生活同居在了该房屋内。甲丁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甲向丁累计借款30万元,最终经过结算,甲给丁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明确:因甲向丁借款30万元,现因甲无力清偿,自愿将名下的房屋A抵押给丁,自本借条出具后,甲丁二人两不相欠,再无纠纷。 上述《借条》出具后,甲搬离了该房屋,留丁独自居住。一年后,甲意外身亡,乙、丙以甲的继承人身份将该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在二人名下,并作为原告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丁搬离该房屋。 一、本案中,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如何变动的? 首先,该房屋系在甲乙二人夫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甲一人名下,但因婚姻关系的缔结导致二人的财产混同,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亦为甲乙夫妻的共同财产。甲乙离婚之后,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涉案房屋仍归甲所有,属于甲乙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
案例简介 原告薛某与被告王甲、王乙的父亲王某于2007年再婚,2019年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生前系离休干部,在其死亡后,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73742元,被王甲一次性领取。原告薛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全部抚恤金。原告主张,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并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原告与王某系合法夫妻,有权取得抚恤金的所有权。二被告辩称,抚恤金是其父亲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要求按照王某遗嘱处理。遗嘱的内容为:“我与薛某一起安度晚年,为以后大家和睦相处,特制定以下几点嘱托:一、我去世以后,我的房子和一切财产归儿女所有。二、我去世后,关于薛某的一切生活与我们的儿女无关。”立遗嘱人:王某(签名按印),当时人:薛某(签名按印),代笔人:王甲、王乙。2007年4月5日。原告称,对被告提交的遗嘱无异议,但原告并没有要求分配遗嘱中阐述的房产和财产,而是要求分割政府发放的抚恤金。社会保险事业处发放的相关费用不属于遗产,而是给予一起生活的近亲属的生活补助,不能按遗产继承分配,请求法院判决抚...
亲人因病去世,家人不知其储蓄账户密码,能否请求银行协助提取存款本息? 案情简介 李某与徐某登记结婚于2003年3月6日,两人均系再婚。徐某因病于2016年7月28日去世。2018年9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载明,徐某的存款基本情况:账号62×××13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余额为935.31元(活期),账号16×××75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余额为20000元(定期)。本案中,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原告李某华、原告徐某英、原告徐某秀、原告徐某鲍、原告徐某燕、原告王某。因原告不知密码,无法支取,故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徐某的存款20935.31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工行支行辩称,通过结婚证能够确认李某与徐某的夫妻关系,通过查看死亡证明也知道徐某已经过世了,在事实与理由中只能看出20000元存款,没有显示是定期还是活期,我方没法查询。是否曾经挂失不清楚。活期存折是否存在也不清楚,原告没有提供给我方进行查询,现在具体情况不清楚,徐某有多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