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30 2022
    百问通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2〕8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旨在提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供参考使用。 各地要加大《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柔性引导,依法规范,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有序健康发展。 附件: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18日 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 08-30 2022
    百问通
    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部署,一方面,发改委正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出台《意见》补齐短板,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意见》重点如下: 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
  • 08-26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1. 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仅从形式上审查签约主体,还要结合签约时的具体情况及签约后的履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2. 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均知道并认可对方的身份。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建公司称接受迪旻公司委托,支付该项目涉及的部分款项,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材料中,也加盖中建三局东方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项目部印章。本院认为,迪旻公司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但臻加公司有理由相信迪旻公司是在履行与中建公司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迪旻公司以中建公司名义发生民事行为,中建公司应与迪旻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判令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3.(前案)中建公司将其资质出借给迪旻公司并收取管理费,双方形成挂靠关系,在此情形下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是金花公司与迪旻公司,原审再结合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及对账确定补充协议的内容,判决中建公司不承担责任符合该案事实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 4. 本案审理的是中建公...
  • 08-25 2022
    百问通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是关于实际施工人保护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还规定了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的责任范围(链接:《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但是,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在多层转包、多次分包、挂靠后再转包、再分包中,应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其权利受到了哪些限制?本文结合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及最高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观点,进行梳理,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工程...
  • 08-23 2022
    百问通
    一、违法发包及认定 观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第5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6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及认定 观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第7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07-01 2022
    百问通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违法分包的情形——承包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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