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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向和与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17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向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群,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辰炜,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2号楼233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慈,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向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肖向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第三项,改判婷伟公司支付肖向和员工务某、生活费及租金等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5,511.60元、退还肖向和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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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2.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3.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案号】一审:(2013)扬邗民初字第0699号 二审:(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案情】 原告: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缘公司)。 被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 被告: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道房地产公司)。 被告:居世奎。 2007年6月18日,广缘公司与华厦公司就公道镇花园东路花园住宅楼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首部标注的甲方为华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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