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指导案例8号 案号:(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裁判规则 关键词:股东、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核心问题:何种条件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又规定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几项事由,并且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知,股东在符合上述之条件情况下可依法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指导案例10号 【关键词】 民事 公司决议撤销 司法审查范围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